2021-12-06
本文讨论的大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主要是指对于大型工厂生产设施、冶炼设备、大型成套设备、大型生产线等工业设施设备的施工与安装,具体包括设施配套土建工程、围墙工程、储存库工程、基础平台土建工程等建筑活动以及主体结构的制作焊接、相关设施间的装配等安装活动,工程内容相对于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而言较为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大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则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反之,则不享有。
(一)我国法院主要裁判观点
案例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6月17日,发包人首钢伊犁公司与承包人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二、工程总承包内容及范围。1.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年产75万吨连轧棒材生产线一条;年产55万吨高速线材生产线一条;与上述两条生产线配套的公辅设施(其中水处理、轧辊间及现场检化验设施按棒、线材生产线共用考虑);钢材产品发运和原材料(钢坯除外)进厂均采用汽车运输;两条生产线的主厂房按并联联体设计;车间采用高架式布置,加热炉和轧线大部分设备布置在车间内标高为+5.5m的平台上。2.总承包范围:本工程的初步设计、非标设备设计、工厂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冷负荷试车、配合热负荷试车和试运行、完成功能考核并通过交工验收、质量保证等。本案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计费、建筑安装费、设备费均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对全部工程价款均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对首钢伊犁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案例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
诉争合同系泰州振昌公司将65万吨金属铁深加工生产线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整体发包给上海宝冶公司的总承包合同,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案例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3民终99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口头委托原告依图纸及方案对广西中科矿业50t/h白云石粉加工生产线进行施工……本院现场勘查该生产线设备已安装完成。本案工程是厂房建筑工程,即有承台、地梁、地面硬化等土建工程施工,也包括钢结构安装以及消防、水电等方面的工程施工,应属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其与承揽人主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简单工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承揽合同在主体资质、施工规范、技术要求、税费负担、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各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因此,上诉人提出本案为承揽合同,不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的主张与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四: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2336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讼争的工程欠款由小线LAEMPE制芯中心安装、大线LAEMPE制芯中心安装、大线LAEMPE射芯机配套钢结构、小线LAEMPE射芯机配套钢结构、KW造型线安装、KW造型线配套钢结构几部分工程款所组成。以上工程系工业厂房钢结构及生产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均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上诉人中机第四公司所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亦载明其具有承揽相应工程所需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系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五: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辖终593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看,仅涉及熟料生产线项目的机电设备定做、加工和安装,并未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建设工程范畴,故本案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案例六: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8民终1726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就本案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加工、制作、安装流水线模台而言,从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相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就该部分工作成果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裁判观点评析
通过上述法院裁判观点可以看出,大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在一部分情况下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另一部分情况下被认定为承揽合同。那么如何区分大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为:法律对于承揽合同的主体没有资质要求和特殊规定,但是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则要求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不能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其违反法律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不仅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且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合同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即它的标的是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并具备诺成、双务、有偿的特性。但是,与承揽合同相比,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定作物,而是建设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耗资大、履行期长,并且有严格的质量要求。对于一些投资小、技术简单,对承包人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不应认定其属于需要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调整的范围,而宜按照承揽合同处理。区分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关键是对建设工程的范围界定,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投资数额、技术难度、工程用途、发包人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居民为自己居住而建造住宅、修缮房屋、家庭装修装饰,企业建设临时简易房屋建筑等,都属于承揽事项,不属于建设工程范围。
在大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中,案涉工程所涉及的投资数额、技术难度、工程用途、发包人情况等因素都可以通过大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的工程内容得到直观体现,结合上述裁判案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来看,笔者认为:
1.大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的工程内容包括整体设备设施或整条生产线的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等为达到可运行状态所需的全部工程内容时,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2.大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的工程内容包括厂房、地基等工业建筑土木工程或主要工业设施及配件安装工程时,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3.大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的工程内容仅涉及生产线中单一设备、模台的加工、定做和安装时,此时大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