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观点丨破产债权中职工债权的认定

2021-12-10

       职工债权的认定涉及到劳动者的利益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有效保护,也涉及其他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认定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债权确认诉讼,导致债权人会议文件无法获得表决通过,甚至会引起职工信访,造成社会稳定问题。因此,职工债权的准确认定,是破产程序中重要工作,关系到,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本文对职工债权的范围、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个人观点,与大家交流、探讨。

 

        一、职工债权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一)欠付职工的工资

        1.普通职工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及第十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实践中,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属于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目的是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企业支付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作为普通债权认定更为合理。

        2.董监高工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资金、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等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返还管理人。

       返还的绩效奖金、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返还的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待岗期间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另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现行有效)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欠付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1.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如果债务人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医保费用,医保范围内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无需企业另行承担。但如果债务人未为职工参保或虽参保但欠费的或按有关规定应当由债务人支付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就不会为职工支付医疗费,因此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属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

        2.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伤残补助是职工因工致残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款项,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伤残补助金额为规定月份的本人工资。抚恤费用是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债务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的费用,属于职工债权。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此应当由债务人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属于职工债权。

 

      (三)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费用。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进入职工个人账户,如债务人实际代扣但未缴纳,该部分属于职工债权。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该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而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位列职工债权之后的第二顺位清偿的债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根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范(试行)》第188条,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包括:企业因破产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应向职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应向工伤职工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按照职工债权性质清偿的其他债权

       目前,除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前述职工债权外,还有一些按照职工债权性质清偿的其他债权散见于其他规定中。

      (一)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二)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资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三)职工集资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职工债权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三、其他几类的特殊债权认定意见

      (一)退休人员的住房提租补贴

        1.退休后发生的住房提租补贴不属于职工债权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9】42号)规定,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住房提租补贴作为统筹项目继续由社保基金发放;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住房提租补贴不再纳入统筹项目,而暂作为改革性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退休后发生的住房提租补贴不论是由社保基金发放还是作为福利性补贴,都不属于工资构成,不属于职工债权。

        2.退休前发生的住房提租补贴应属于职工债权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54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债权。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贴、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退休前发生的住房提租补贴应属于工资总额,属于职工债权。

 

      (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职工债权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辽08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独生子女费是否应确认为破产债权。关于独生子女费,系政府为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一种奖励措施,是否支付与公民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有无付出劳动无直接关系,即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费不是因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费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故对原告主张对于独生子女费应确认为破产债权本院不予审理。” 即:独生子女费是否应确认为破产债权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在不构成破产债权的前提下,自然无法构成职工债权。

       因此,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职工工资,只是企业对职工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基本逻辑是保障职工债权人生存所必须,其不属于职工债权。

 

      (三)洗理费、取暖费不属于职工债权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晋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中也认为:取暖费不属于破产职工债权范围。

       因此,洗理费、取暖费不属于工资构成,而属于福利费用,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基本逻辑是保障职工债权人生存所必须,故不属于职工债权。

 

      (四)职业年金属于职工债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根据前述规定,职业年金应按职工债权性质清偿。

 

      (五)各种商业保险费属于职工债权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因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属于职工工资,如企业欠缴相关保险费,其属于职工债权。

 

      (六)生活费用按职工债权性质清偿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参照职工住房提租补贴的认定依据,生活费用虽无明文规定,但从文义解释角度与上述规定中的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性质类似,且合同中已将生活费用货币化,故生活费用应计入工资总额管理,属于职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