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3
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电子邮件早已成为企业间业务往来必不可少的工具。但在发生争议时,电子邮件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却是很多企业的困扰。
依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之规定,电子邮件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具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效力。由于数据电文与书面方式等其他传统形式的证据相比,被篡改后不易识别,司法机关对数据电文证据采用严格审查、谨慎采信的原则,所以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收件人、发件人、邮件提供人与案件的关系,邮件的生成与接收时间、地点,邮件内容;
2、当庭在计算机上演示邮件内容并下载打印纸质文件;如经过公证则可以不当庭演示;
3、证明电子邮箱的取得方式,如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应当出具购买凭证;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电子邮件在传输、存储环节中的相关证明并直接保全证据;
4、在签署合同时,应对电子邮件地址、收、发件人等有具体定义;
5、在使用电子邮件时,应注意存档,不轻易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