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9
在合同签订主体一方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常会出现使用个人私章替代手写签名的情况。但如出现当事人否认使用个人私章签订过此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则对于个人私章签署合同如何认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将成为纠纷争议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对唐兰与程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唐兰主张未与程永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程永莉返还诉争房屋。
该案中,唐兰与程永莉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文件,其中买卖合同加盖双方私章,无唐兰手写签名,而卖方申请书盖有唐兰的私章,并有“唐兰”字样的签名。诉讼中,唐兰否认签名系其所签且司法鉴定为非唐兰本人签名,而由向某代签。程永莉主张上述文件加盖的唐兰私章曾在与他人签订其他合同中使用过。最终,最高院以程永莉未举证证明上述唐兰私章与唐兰在另一合同中使用的私章为同一私章,并且未对“唐兰”签名为向某代签做出合理解释,从而认定上述买卖合同未成立,程永莉应返还诉争房屋。
根据最高院在该案判决中的论述,我们认为:
一、我国法律法规对个人私章并无相关备案登记的规定,个人私章的使用具有随意性且易于伪造,并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故在具体纠纷中,如对方否认私章效力,则应当由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在证明私章的效力时,不但应当证明该私章曾经在其他协议中使用,还需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证明前后两私章为同一私章;
三、如发生协议中一方当事人既加盖私章又有手写签名,且私章为真签名为假,该当事人欲证明该协议成立,需对签名为假做出合理解释。
综合上述观点,律师建议合同对方以自然人身份签订协议时,应当要求对方本人工整手写签名,而不应当仅加盖个人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