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1
2014年7月1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新的《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已于2014年7月1日起实行。相比2009年颁布的《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增加了与劳动者协商的前置程序
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
二、部分审批权下放
根据新《办法》,除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等市内四区外的其他区、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本辖区内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批。
三、考勤记录的保存时间
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工作时间考勤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考勤记录保存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以上备查。
四、新旧《办法》的衔接
新《办法》规定,本办法实行前已受理的申请,按原办法执行,即按照2009年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