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面积”不再送?建筑面积计算新规7月正式实施

2014-07-23

自今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下称新《规范》)正式实施,新《规范》的修订重点即为对飘窗、双层挑高露台、地下室等都要计算面积。一方面,这可能让开发商惯常使用的“赠送面积”促销手段成为历史,另一方面,商品房销售中赠送面积计算方式有规可查,保护了购房者的利益。

  • 修订要点:

新《规范》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包括: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

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二、重点解读:

1.飘窗、阳台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落地橱窗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坡顶阁楼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内设楼层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5.地下室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走廊、门廊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7.楼梯、井道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8.门厅、大厅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车库、仓库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0.车棚、站点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1.设备层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不计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三、实施影响:

1.开发商设计思路转变。新建项目赠送面积设计审批将更加严格,但已审批及在售项目不受影响。因此短期内对市场影响有限。但是,新《规范》的实施,不仅将直接影响容积率的计算和工程造价的计算,更将大大影响开发商以往对户型设计的思路和工程造价预算,以往惯用的“赠送面积”的营销方式将很难行得通了。

2.购房者权益受到保障。按照惯例,赠送的面积通常开发商都不会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此赠送的面积很难受法律保护,而随着新《规范》的出台,消费者如果遭遇赠送面积缩水以及其他纠纷问题时,一定程度上就有了相应的维权依据。并且在今后的购房过程中能够更清晰的了解开发商销售的实际面积及相应的计算方式,由此买的放心买得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