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新公告,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

2014-08-07

     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6号公告《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加强监管力度。

一、监管范围
    此次监管范围主要针对日益发展壮大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从事的跨境贸易,但是前提条件是上述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是经海关认可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二、场所经营人开展业务需办理备案
    如在海关监管的场所下经营存放的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则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否则,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三、交易数据应与海关联网对接
    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以下数据需与海关联网对接:
    1、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底账数据;
    2、交易平台电子底账数据;
    3、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进出境货物交易原始数据。 另外,海关认可的货物应有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

四、通关管理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进境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14日内,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是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通关手续。

五、个人邮递物品仍可办理免税手续
    56号规定中明确,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所以,个人从事的海外代购仍可执行海关总署于2010年发布的第43号公告,即对于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限值低于800元人民币;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限值低于1000元人民币;或虽然超出上述限值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经海关审核确属于个人自用的可按照个人物品办理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