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4
六项企业信息公示新规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分别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上述新规明确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相关内容,通过信息公示手段,对企业进行信用约束。新规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确立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新规强化了信用约束措施,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作为新规的重要部分,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将由经营异常名录与俗称“黑名单”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组成,并确定了联动响应机制,对进入上述名录、名单的企业将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
鉴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单独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而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是否公示。决定公示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决定不公示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