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观点丨有公证遗嘱,孙子女、外孙子女就能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2018-07-17

隔代亲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些老人为了体现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爱,干脆在生前将自己的房产等财产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遗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但光有经过公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嘱,孙子女、外孙子女就能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答案是否定的,分析陈述如下。

首先,祖父母、外祖父母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属于遗赠。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审判意见》二、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表述为倾向意见认为,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

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审判意见》可知,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虽然祖父母、外祖父母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

其次,孙子女、外孙子女需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才能取得遗赠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依据该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若想顺利取得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将因未及时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而被视为放弃受遗赠,无法取得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再次,关于孙子女、外孙子女接受遗赠表示的对象、时间和方式。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依据该法律规定可知,遗赠对抗的应该是法定继承,因此,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该是向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做出。

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支持《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受遗赠和放弃的期限起算点为继承开始后,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一般会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但是接受遗赠的表示应以何种方式表示,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只要孙子女、外孙子女能证明自己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过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表示方式可以是向部分继承人做出口头表示,寄送接受遗赠的书面文件,通过公证的方式表示,实际占有遗产以及提起诉讼等。

综上,仅有公证遗嘱,孙子女、外孙子女仍不能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若想顺利取得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向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将因到期没有表示,被视为放弃受遗赠,无法取得相应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