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观点丨离婚时保险单如何分割?

2018-09-12

离婚时保单如何分配?既关系着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系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最高法院在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召开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其中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即离婚时保单如何处理的问题,特别作了明确的规定。会议纪要摘录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该纪要,对于财产型保险,如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在离婚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退保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予以分割或由一方继续投保,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对于婚姻关系中签订的人身性质比较强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伤残或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均宜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只有在婚后,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中,对于离婚时尚处于有效期内的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是一大难点,因其保单设计的不同,分割的最终结果也不相同。下面是通过研究、分析,根据不同保单的保单架构总结出的法院在离婚时处理保单的倾向性处理意见。

一、婚前购买的人寿保险

1、婚前已经交完保费,没有任何其他约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分割;

2、婚内仍在交保费,应结合保单的生效日期、缴费情况,由法院酌定现金价值的分配,判定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同时给付另一方在婚后缴纳保费所对应部分的现金价值折价款。

二、婚内购买的人寿保险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受益人为子女或另一方的保单: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两者同一,均为夫妻一方,离婚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即使受益人为另一方,投保人也可以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发生退保和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两种不同的结果。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或者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投保人作了退保处理,那么退保获得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即可;如果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2、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投保人或子女的保单: 

在投保人与被投保人不同一的情况下,双方可合意退保或通过保险合同的转让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同时实现对保险合同利益的分割,具体情况如下:

①转让保险合同实际也就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对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说,通过转让取得保险合同的一方,应按照双方均认可的价格,支付相应的折价给对方。

②合意退保。法院应以退保金额为基数,进行财产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退保的人寿保险,应充分考虑其投资型保险项下的投资功能,不应简单以所交保费为基数进行折算。

3、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子女或者夫或妻一方父母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的保单:

实践中,若涉案保单为婚内夫妻共产财产支付,且保险利益的受益人为夫妻双方的子女,基于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此时夫妻双方对于该保险的财产投入应当视为对于子女的赠予,在离婚纠纷中,无论涉案保单的相关保费亦或该保单项下的现金价值,都不予以分割。此外,对于涉及非婚生子女或继子女的保单,因其与夫或妻中的某一方并不存在直接的保险利益,在离婚纠纷中,应以保单项下已付保费的数额为基准,由持有保险或婚姻关系解除后对子女有扶养权的夫或妻一方向对方支付折价。

与涉及非婚生子女或继子女的保单的处理方式非常相似的还有夫或妻一方为己方父母购买的保险,因作为被保险人的夫或妻一方父母与夫或妻一方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关系,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对该种类型的保单处理方式大致与涉及非婚生子女或继子女的保单相似。但实践中仍有例外的存在,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2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对于妻子汤某以其父为保险人,该份保险虽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可视作双方对汤某父亲的赠与,期间丈夫顾某并未提出异议,保险利益亦属于汤某父亲,且丈夫顾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为汤某父亲购买保险的行为系被上诉人擅自所为,因此认为其要求分割保费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通过以上不同情形法院的倾向性处理意见,可以看出,保单不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夫妻双方,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简单判断离婚时产生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实践中存在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并不统一的情形。如发生纠纷,建议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意见或委托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