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3
2020年2月1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以下简称“该解答”),其中多次提到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本文专门探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使用带薪年休假问题。
一、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企业可否单方决定使用带薪年休假抵充?
该解答中明确,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即企业不可单方决定使用,需与职工协商一致。
二、因疫情未能于2月10日复工的职工,企业是否可以单方使用带薪年休假抵充?
该解答中明确,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对于企业自行决定的2月10日以后继续推迟复工期间,以及异地返厂在家自行采取14天隔离观察的职工,我们认为都属于因疫情未能复工的情况,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
三、对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是否可以用带薪年休假抵充?
该解答中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人员的工资待遇不适用此项政策。因此,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是不能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抵充的,而应当根据人社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对上述使用带薪年休假问题的分析,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应与职工充分沟通,作到相互理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因此企业安排职工在2月3日至2月7日间使用带薪年休假,应是和职工充分协商,做好职工的解释工作,取得职工的理解。而做好职工的解释工作,关键在于明确防疫期间的责任,是单位和职工共同的社会责任,需要大家一起来分担,共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2.通过微信、邮箱等电子方式妥善保存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