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到底卖多少钱才合法?——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的认定及处罚

2020-02-05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商家哄抬价格,造成口罩等防疫物资商品价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对涉嫌哄抬价格的商家进行了处罚。根据披露的价格违法行为信息,这些商家销售口罩的价格从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那么,如何认定哄抬价格?口罩到底卖多少钱才合法?

一、何为“哄抬价格”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哄抬价格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相关法律规定: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二、“哄抬价格”的认定标准

本次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出台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哄抬价格: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的认定:

1)捏造涨价信息:虚构购进成本的;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2)散布涨价信息: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2.以囤积商品方式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1)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4)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此外,包括湖北、湖南、青海、黑龙江、辽宁等多地政府均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其中湖北省规定“自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辽宁省规定“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以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措施,批发、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均不得超过15%,同城批发不得超过两道环节”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鉴于多地政府在指导意见之前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因此,各省的规定应继续执行,其中未规定的事项,可依据指导意见执行。

可见,口罩的销售价格一般是以进销差价率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哄抬价格的标准,超过基准日的进销差价率,或超过限制比例,将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三、加价销售口罩的另一种违法行为——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经营者加价出售口罩等商品,除了违反禁止哄抬价格的规定,还可能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规定。

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所以,一般情况下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通常售价过高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但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规定,以及《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二条“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第四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在做好非常时期商品的生产、调运和供应的组织工作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规定,重要商品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的,省级政府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等价格干预措施。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对于重要商品价格不得自主定价,否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2020年1月28日,山东省潍坊市发改委发布通知,宣布对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口罩销售价格,以及对山东爱达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生产口罩实施价格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口罩销售价格按政府采购价加价15%执行,口罩生产企业毛利率为不超过55%,具体价格报市发改委备案。按照潍坊市的规定,如果在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相关企业销售口罩价格超过规定标准,主管部门可对加价销售口罩行为以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处罚措施

1.“哄抬价格”的行政处罚措施。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行政处罚措施。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疫情期间的行政处罚原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八)款,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