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9
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各小区物业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防范。本文对当前紧急情况下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业主不配合物业企业进行疫情防控、检查,物业企业是否有权采取强制手段
物业企业无权强制业主配合。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赋予物业企业对业主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因此,物业企业无权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的业主采取强制措施,应报疫情防控指挥部处理。
问题二:物业企业是否有权收集业主个人信息
根据辽宁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全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辽住建房〔2020〕1号)第二条:“各物业企业要按照属地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要求,配合社区等部门做好联防联控工作。一是做好管理区域内疫情信息收集、排查工作,一旦发现疫情要立即向有关部门如实上报。二是积极配合开展宣传引导,及时将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和疫情防控指引通过微信公众号、业主微信群、小区宣传栏等途径进行推送,引导业主科学防控。三是做好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管理,有条件的可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体温测量仪。”
因此,物业企业只可以疫情防控为目的,收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业主个人信息(比如近期是否去过疫区,是否接触过确诊或疑似感染病人等),但对业主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问题三:疫情防控期间,物业企业垃圾无害化处理义务
根据辽宁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全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辽住建房〔2020〕1号),在疫情防控期间,物业企业应加强卫生整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因此,物业企业在处理垃圾时,一定要将垃圾排放至指定地点。尤其是口罩,确诊、疑似病人使用过的物品一定要做好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污染,甚至触犯刑法。
问题四:物业企业可否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疫情防护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物业企业不可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为其提供疫情防治服务。在紧急情况下,疫情防护是每一个公民、每一个企业、组织共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