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款必须按查封顺序清偿?

2020-04-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试行)》”)88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债权应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

现就不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的几种情况综述如下。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执行若干规定(试行)》第89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和《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之规定,在此情况下系按普通债权的比例分配。

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清偿

1.参与分配的方式原则上只适用于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和《执行若干规定(试行)》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2.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参与分配的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0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和《执行若干规定(试行)》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3.部分省市规定参与分配中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一条第(十三)项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浙高法〔2009〕116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即1∶1.2的系数)。……”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参与分配程序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参与分配债权都有受偿的前提下,可适当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待分配财产的20%且不高于该债权总额,未受偿部分的债权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1.依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首先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有效采取措施的债权,但人民法院依职权查封的除外;2.依债权人申请采取追加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行为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

三、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若其存在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情形,普通债权人可通过参与分配的方式按债权比例清偿

《执行若干规定(试行)》96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和第94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之规定,被执行人如有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参与分配,届时其普通债权也应按债权比例清偿。

四、一份生效文书确定多个普通债权应按债权比例清偿

《执行若干规定(试行)》88条第3款“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