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2
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从主动性角度可分为依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现行法律规定对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的起诉期限未作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是否仍受起诉期限限制?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对此问题予以阐述。
一、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对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应从“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满两个月”开始计算,起诉期限为6个月。
二、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的“重新启动”。
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如超过了起诉期限,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即再次提出履责申请,起诉期限可重新启动。
案例链接:张国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1122号〕
[法院观点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除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之外,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两个月的履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其履责义务呈持续存在状态,不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而免除。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再次提出履责申请,行政机关有义务继续履行,否则仍然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此为行政机关新的不履责行为,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前一个不履责行为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两个月履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如上所述,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如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可再次提出履职申请,如行政机关不履责,行政相对人可在行政机关履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观点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持续存在,行政相对人可随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起诉期限问题。
案例链接1:董永祥、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305号〕
[法院观点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城区政府作为拆迁实施主体,其于2011年8月4日拆除董永祥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后,即因该拆除行为而负有对董永祥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城区政府应依职权及时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对依申请情形下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作出了规定,但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的起诉期限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仍然合法有效存在,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也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案例链接2:张运福、刘子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2281号〕
[法院观点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运福、刘子荣的一审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龙亭区政府没有依法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龙亭区政府履行法定征收补偿职责。此外,关于起诉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刘子荣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因此,刘子荣以请求龙亭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四、结语
综上,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如超过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可再次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并依法提起诉讼;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只要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合法有效存在,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不受《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起诉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