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大数据丨全国集体土地征收非诉执行案件大数据报告

2021-01-21

目录

第一部分  概述

    一、前言

    二、数据来源

第二部分  数据化分析

    一、案件数量

    二、地域分布

    三、审理期限

    四、裁判结果

    五、实体法高频法条

第三部分  裁判意见精选

 第一部分 概述  

一、前言

土地征收涉及房屋拆迁等问题为民生重中之重,不仅为社会关注热点,亦为执行难点。本文在深度挖掘与剖析的基础上,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个案深入研究裁判规则,进行数据样态分析、争议焦点和裁判观点归纳,总结凝练成本研究报告,旨在为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启发和借鉴。

 

二、数据来源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1月7日

案例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限定案由:行政

审理程序:执行

全文关键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集体土地,排除行政处罚

案件数量:合计863件

  

第二部分  数据化分析 

一、案件数量

依图所示,2018-2020年集体土地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2018年263件,2019年381件,2020年219件。

 

二、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前五名分别是吉林省、重庆市、广西省、四川省和山西省。据统计,辽宁省为33件,占比仅为3.92%,相比数量较少。

 

三、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期限多在30天以内,平均期限为67天。

 

四、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案例为838件,占比97.1%;不予执行案件为25件,占比2.9%,由此可知,大多数法院均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五、高频实体法条与高频程序法条

1. 前五大高频实体法条依次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通过以上高频实体法条的分析,法院审查焦点为征收土地方案是否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征收主体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被征收人已依法获得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等。

2. 前五大高频程序法条依次为:《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废止)、《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以及第八十六条。 

通过以上高频程序法条的分析,法院审查焦点为责令交地行为是否已生效、被征收人是否经催告后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是否属于受申请的法院管辖等。

 

第三部分 裁判意见精选  

一、被征收人应为责令交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人。

1.【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如未查清案涉土地权利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案件索引】(2019)川1526行审8号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户主姓名系陈某,即政府确认的土地使用者是陈某,并且陈某与某章201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申请执行人在未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关于责令某章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明显不当。

2.【裁判要旨】行政机关需对被征土地的使用权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否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裁定不予执行。

【案件索引】(2018)青0122行审22号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自2009年始至2017年,对被申请人李金芳居住的房屋、土地进行征收,期间对涉案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并未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即以李金芳作为被征收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湟中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具体实施部门,对作出的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且有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征收行为严重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3.【裁判要旨】行政机关认为被征收人已死亡,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案件索引】(2018)粤7101行审4961号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被执行人问题。申请执行人既称陈兆泉已故,但对陈兆泉是否已故等身份情况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申请执行人未查明陈兆泉身份情况就作出责令陈兆泉户交出土地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作出的《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缺乏事实根据。

 

二、申请执行人是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的行政机关。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应为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的行政机关,其下设派出机构不具有对责令交地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驳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索引】(2020)陕0111行审1号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行使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职责的机构,其有权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港务区分局作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其不具有对行政行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

 

三、责令交地决定书应已生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具有可执行内容。

1.【裁判要旨】被申请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前,对责令交地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案件索引】(2019)闽0182行审1号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行政救济的六个月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尚未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2.【裁判要旨】责令交地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可能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裁定不准予执行。

【案件索引】(2018)川1603行审9号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认为,被执行人户应根据其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于2001年12月20日前将房屋自行拆除完毕,同时认为,武胜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已多次通过到现场送达和邮寄汇款等方式拟将房屋拆迁补偿费等(房屋拆迁的补偿款8898.82元,附属设施补助费1170.8元,搬家费141.49元,合计10211.11元)及时发放给被执行人户,被执行人户拒绝签收。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2016年5月,武胜县统一征地办公室才向被执行人邮寄《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到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办公室领取上述相关费用,故,申请执行人在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认定已将上述拆迁房屋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及时、依法发放给被执行户缺乏依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主要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且可能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裁定不准予执行。

3.【裁判要旨】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已被拆除,申请执行人主张责令交出土地,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驳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索引】 (2020)浙0921行审2号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至本案申请强制执行前,被执行人的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故本案客观上已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现申请执行人就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将位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腾空并交出土地的义务已无实际意义。

  

四、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1.【裁判要旨】征地方案报批前,行政机关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征地方案后续报批通过,即便征收程序存在瑕疵,但未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索引】(2018)湘0821行审6号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未在被征收地发布预征收公告,且在征地得到批准之前就已经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且进行了公告,征收程序存在瑕疵,但是征地方案随后得到了审批,被执行人的房屋被征收的结果不会发生改变,故这一程序瑕疵并未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准予强制执行。

2.【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将告知书等文件通过张贴在被征收房屋外墙的方式,需证明被征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案涉房屋居住。虽送达方式不当,当实质上并未影响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知悉等合法权益。

【案件索引】(2019)粤71行审复302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先后对《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国际生物岛集体土地涉侨房屋补偿安置分配方案的通知》、《关于公布广州国际生物岛集体土地涉侨房屋补偿安置分配方案的公告》、《关于催告办理征收补偿安置手续的公告》等相关通知进行公告,应视为已依法将征地补偿方案告知被申请人。《关于办理征地拆迁补偿事宜告知书》的留置送达方式虽不恰当,但实质上未影响被申请人对补偿方案的知悉等合法权益。

3.【裁判要旨】被征收人取得案涉房屋的方式与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不一致,且行政机关未查明,则法院将以缺乏事实根据,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案件索引】(2018)渝0119行审32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南川国土房管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作出本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前提是被拆迁房屋是合法建筑,而南川国土房管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拆迁房屋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即被拆迁房屋是周汉仲直接继承取得,还是周汉仲继承后重新修建获得以及周汉仲的重新修建行为是否合法等事实。被拆迁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显示该房屋修建时间为1986年,周汉仲系继承其父母遗产取得。而周汉仲的丁304房地证2012字第XXXXX号《房地产权证》载明的该房屋状况与周汉仲母亲邓淑德的南川集建(91)字第X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该房屋状况明显不一致。且周汉仲方两次分别陈述该房屋的修建时间为2008年左右和2012年,并陈述周汉仲、李洪珍目前分别拥有的房屋是对以前的联体老房屋改建而来。故南川国土房管局作出的南川国土房管责字[2017]第1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不予强制执行。

4.【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强制执行。

【案件索引】(2018)桂1323行审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都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本案中,武宣县国土资源局未经催告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5.【裁判要旨】土地征收前未征询村民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告知被执行人听证权利,程序违法。

【案件索引】(2020)陕0825行审3号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交出的土地,无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根据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前需要征询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拟被征地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进行听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本案土地征收前是否征询村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无告知被执行人听证的权利,均无证据证明,其程序显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