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观点丨劳动合同中止的实操

2023-01-03

相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可能大家对劳动合同中止就比较陌生,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止问题,这是法律的缺失,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中止的,将导致在实务中存在诸如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等情形,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从而导致在实务中不易妥善处理,当前只在个别地方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所以实务中大家需结合国家及地方规定对劳动合同中止进行谨慎适用。

 

一、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间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又恢复到以前的状态。

 

二、劳动合同中止的特点

1.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这里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同于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是建立在劳动合同这一明确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2.中止行为一般需要直接援引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合意,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基于单方意思而实施片面中止行为。

3.中止期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冻结。

4.中止不是“解除”,也不是“终止”,它意味着双方对中止期限届满后重新恢复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强制或允诺。

5.中止是有期限的,但期限长短取决于中止事由。

 

三、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依据

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止问题,但是在国家层面还是有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如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这就是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不全面也不系统。

另外,不少地方的法规中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如1.《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4.《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二)被强制戒毒期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恢复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没有明确地方法规的一些地区裁判口中提到“长期两不找”,按照劳动合同中止的处理规则,如下列省市的裁判口径: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第一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四、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一)法定中止的情形

1.劳动者应征入伍

《兵役法》第55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指出:“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对劳动者应征入伍期间,单位是否可以中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视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可能对劳动者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毕竟这时还是处于“嫌疑人”的状态,用人单位还不能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该状态下的劳动关系怎么处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进行了规定。

(二)协商中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合同履行。对此,在地方法规政策中有劳动合同中止条款的,都将协商中止作为情形之一,即便当地的法规政策没有劳动合同中止规定的,协商中止也可以获得支持,毕竟法律一般不禁止当事人的合意,除非双方合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五、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

1.工资是否支付

首先,工资的支付应先双方是否有约定。其次,如果无约定的,应不予支付。因劳动合同中止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状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无需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结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在未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工资,这样权利义务方能对等。例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31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多年来不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本案中,陈某2010年与大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陈某离开大三公司自谋职业,不再到大三公司上班,大三公司也不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但大三公司一直未正式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而是一直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院鉴于大三公司与陈某之间的上述特定关系情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事实上的中止状态,本院予以确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由于陈某该期间未付出劳动,故其要求大三公司支付2012年-2018年1月期间的最低生活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工龄是否连续计算

其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4条是有该方面的规定的:“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可见,立法者在立法思路上,最初的设想是把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的,但是因为工龄涉及到劳动者的其他权利,例如劳动者的年休假、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后的医疗期以及经济补偿金等都与劳动者的工龄有关。但因为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也无需履行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所以很多地方的劳动合同中止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工龄不能连续计算。例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859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在双方“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但因用人单位一直未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计算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

3.社保和公积金是否缴纳

因为劳动合同暂停履行,双方各不负劳动义务,即企业应该可以停止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第12条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另如。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209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作为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并不影响对劳动关系中止的认定。

 

六、劳动合同中止协议的签订

劳动合同除法定中止情形外, 还可以约定中止,约定中止,这时候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明确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

2.为避免发生争议,需要明确相关待遇,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是否需要计发工资,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劳动中止期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

3.应明确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是否应遵守劳动纪律,除从事与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有关的行为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如在中止期间兼职)是否要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4.劳动合同中止结束后的岗位安排及逾期不返岗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