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6
根据大连市公房承租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公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如不符合前述条件,可以通过承租权无偿转让的方式实现其继承人享有承租权,但需取得公房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无偿转让承租权的,转让方需向公房产权单位按公房承租权转让市场评估价格的5%支付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