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7
劳动者在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如果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需有明确规定“考核不合格”属于“不能胜任工作”范畴。并且,劳动者经过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符合上述条件后,用人单位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是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解约通知金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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