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9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凡经工商登记的,或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股东身份的,或为公司所知悉并承认且允许以实际出资人现身的隐名股东,均享有股东知情权,并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除此之外,股东还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只可查阅,不能复制、摘抄。除此之外,公司签署的合同等公司文件股东无权查阅、复制。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否有不正当目的,一般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如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侵犯商业秘密、查阅影响公司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等情况的,则公司的抗辩应获支持。另,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应与公司协商确定查阅期限,或在执行程序中由法院确定,不宜反复、无限期查阅,更不应干扰公司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