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出台物业收费新规定,多处细节显亮点

2014-07-13

 

    近日,市物价局与国土资源局联合于2014年7月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对物业收费等多项细节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一、符合条件普通住宅也可采用市场调节价
    《通知》明确除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类型住宅或非住宅物业如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则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收费标准偏低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救济途径
    对于普通住宅收费标准偏低的情况《通知》允许调整收费标准,但应视情况而为:如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可召开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或采用招投标方式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备案后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服务企业公布收支情况及调整意见,在街道、社区的指导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收费。
    三、探索引入街道作为“第三方”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
    《通知》中,街道、社区作为物业企业和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之外的“第三方”,多次出现,在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引入了监督机制。比如对于电梯卡、出入门卡,《通知》明确对于已经投入使用且无电梯卡、出入门卡的普通住宅小区,拟改建采用电梯卡、出入门卡管理方式的,须在街道、社区监督指导下,按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