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年7月3日以局令66号的形式发布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将于2014年8月初正式实施,新规定存在多处亮点。
一、强调驰名商标认定系案件处理需要
新规定首次明文规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并从驰名商标案件的提起、受理、审理认定、处理等各个环节均体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案件处理的需要,切实体现了新《商标法》的法律精神。另外明确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二、方便当事人把握驰名商标认定证据材料提交要求
新规定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材料要求设定更具体的操作指引,特别是对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针对未注册商标,要求提供持续使用不少于五年的使用证明;针对注册商标,要求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提供持续使用不少于五年的证明。对于提供的宣传和销售工作证明,要求提供近三年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以及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三、明确了当事人责任和工商部门的职责
新规定明确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和细化了有关各级工商部门的驰名商标工作的职责、人员责任及其监督。
综上,新规定确定了驰名商标按需认定、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当事人认定驰名商标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律师特别提醒:企业应按照新规定的要求,注意保留本企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而确保在商标争议案件将本企业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获得更大力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