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1
【案例】
郭某诉冯某离婚案中,双方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产生争议。郭某婚前炒股开设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婚后郭某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365000元;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冯某婚后一直无心经营基金账户,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
【智库律师解析】
对于个人财产用于股票、期货、基金及收藏等投资在婚后取得收益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一概而论,重要的是要区分投资收益和自然增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又进一步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此外,所谓投资应当解释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故:郭某婚前购买的股票,由于婚后不断买进和卖出,对股票进行了经营,而经营行为是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劳动,所以离婚时的增值收益属于主动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应以双方结婚之日作为基准,以当天一方名下的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的股票市值减去该部分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然而,冯某在婚前购买的基金,从未有过任何买卖行为,所以已经可以排除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人为因素对基金价值的影响,而基金的增值完全是由于市场行情波动造成,应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