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4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重点包括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等几方面。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但不得按住房面积、金额等设置要求,对参保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城市,另要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城市可合理提高上述条件要求,或参照特大城市标准设置积分落户制度。但对参保年限要求不得超过5年。
二、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三、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