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3
【案例1】
沈先生:我医疗期满第三天,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单位就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有规定,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才能解除。请问,“代通知金”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案例2】
陈先生:2014年6月24日,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递交了辞职信,但公司没有同意,2014年6月30日以后我便正式离职。现在我要将社会保险转到另一家公司,但原公司却答复说因为我没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辞职,因此要求我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律师观点】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条款中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
案例1中沈先生说的“代通知金”,正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其支付标准应为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该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关于该工资标准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现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属于应发工资,即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货币性收入。
案例2中陈先生原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代通知金”的支付仅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三种情况。因此,陈先生提出离职的情形并不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原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代通知金”。但如陈先生原单位有证据证明,因陈先生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即辞职给其造成了损失,则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以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