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2
“律师”的由来
一、律师制度由来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公元前3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公元三世纪,即罗马帝国后期,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的管理,将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人的,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此后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中国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古时虽有称讼师、状师的,但远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直到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主持制定、1910年完成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才初次提到律师。1979年起中国律师制度逐步恢复。
二、何为“律师”
“律师”一词出现很早。佛教自汉武帝征服西域后开始传入我国,佛经中的借词、译词随着汉文佛经的出现而进入汉语系统。“律师”就是其中之一,《捏粲经•金刚身品》云:“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
这时的“律师”与法律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一个意译的佛教用语,是对通晓律藏僧人的称呼。而到了唐朝,“律师”一词的外延进一步扩大,不仅佛教僧人有“律师”的称呼,道士也可称“律师”,《唐六典•祠部郎中》云:“而道士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
中国是在清末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才将“律师”赋予了现在的涵义。“律师”是一个意译词,英文为“lawyer”,其中“law”义为法律,那么在意译“lawyer”时为什么不是“法师”呢?
法,在《说文解字》中:“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在《说文解字注》中:“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而在《尔雅》中:“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可见法、律在法律义上是同义的,春秋末期,“法”字广泛使用,如李悝作《法经》。后来秦商鞅把《法经》的“法”改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新律、晋泰始律、梁律、陈律、北魏律、北周律、北齐律、隋开皇律、唐律、明律、大清律。
由于“律师”意义较为单纯,“法师”意义多,加之国人的惯常思想,佛、道、巫皆可称作“法师”,易产生歧义,所以在意译“律师”时舍“法师”而留“律师”。
当然,也有戏说,如果没有当年商鞅变“法”为“律”,也许今天大家接触到的都是来自于“法”师事务所的各位“法”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