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速览最高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之裁判要旨

2014-09-01

    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征收拆迁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其中半数以上涉及征收补偿问题,现将十大案例的裁判要旨归纳如下:

案例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的决定具有合法性。

案例二: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适用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案例三: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确定的补偿决定,法院可依法撤销。

案例四: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法院可依法撤销。

案例五: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强调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强调补偿决定认定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的问题,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样重要。

案例六: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对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居住房屋问题,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但如果载明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张不一致,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补偿标准。

案例七: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对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予以支持。

案例八: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
    裁判要旨: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案例九: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裁判要旨: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案例十: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建设相邻权人可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