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修订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简政放权

2014-09-15

 

    2014年9月6日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同时废止。《办法》主要内容有:
    1、改变了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核准的方式,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
    2、缩短核准时限,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3、提高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效率,对需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只要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同时,还取消了企业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程序。
    4、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相应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5、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

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