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2
10月9日上午,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八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现将八大案例的裁判要旨归纳如下:
案例一: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裁判要旨:精神损害赔偿应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在公开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表达一样,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蔡继明与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不宜仅以侵权信息的出现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
本案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问题,有三方面参考意义:一是只要通知人满足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二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不能仅以其提供的服务中出现了侵权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三是要注意把握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表达自由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
案例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众人物发表网络言论时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
首先,认定微博这一“自媒体”的特征,一二审法院认为把握微博言论是否侵权的尺度要适度宽松。其次,微博言论是否侵权应当结合博主的身份、言论的内容及主观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公众人物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案例四:赵雅芝与上海琪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诺宝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被侵权人的影响力是判断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
本案的特点是,法院在认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时,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知名度、对相关产品进行宣传可提升该产品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对该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可带来的实际利益、使用被侵权人姓名和肖像的时间长短、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影响范围、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案例五:范冰冰与毕成功、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影射”者的责任——从信息接受者的视角判断
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网络信息针对对象及所受损害,即“并不要求毁损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
案例六:王某与张某、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系列案
裁判要旨:媒体报道应当尊重个人隐私
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无论是个人通过互联网披露、还是媒体的公开报道,都应当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
案例七:闫某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原告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个人信息
案例八:徐杰敖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转载者的责任,专业媒体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
自媒体的发展及成熟并不意味专业媒体与自媒体之间应当同等对待,认定转载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区分专业媒体和非专业媒体,专业媒体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自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