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实现异地缴存互认、接续

2014-10-15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于2014年10月9日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公积金贷款门槛降低。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与此前12个月相比,缩短了6个月。
    2、异地缴存公积金期限可接续。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降低公积金贷款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由于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各地区分别管理,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同时又缺乏资金流通机制。在《通知》发布前,除个别省市外,全国大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无法异地提取使用。此次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实现了公积金存缴异地互认、接续,加大了住房政策性金融支持,被视为又一轮“救市”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