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6
2014年10月8日,无锡市中院召开"打击欺诈,构建诚信"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制民事诉讼虚假陈述行为的若干意见》。根据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均属于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就案件事实陈述前后不一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回避陈述自已参与事实或应知事实等等。根据虚假陈述严重程度,有关诉讼参加人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拘留和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该意见还强化了对代理人的监督。
对于公民代理人在代理诉讼过程中直接作虚假陈述或者在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中起明显作用的,法院将向推荐该公民代理人的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如实通报或者提出司法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决定是否剥夺其代理资格。
对于律师、法律工作者在代理诉讼过程中直接作虚假陈述或者在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中起明显作用的,法院可将相关情况向当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如实通报或提出司法建议。
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行为屡见不鲜,但鲜有被追究责任的。无锡中院的上述意见也不是新鲜事物,此前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只不过是没有被重视。比如,刑法307条明确规定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且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无锡中院的上述意见无异于给有关人员敲响了警钟,严加惩处虚假陈述行为必将成为未来发展趋势。有关诉讼参加人,还有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应该注意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