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即将于本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关于建设单位:
1、申请条件:
(1)由必须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到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才需要办理;
(2)新增条件: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2、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的报告期限由过去的二个月内改为一个月内。
3、明确了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罚款数额的同时明确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二)关于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新建发证机关的公示制度及发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
2、明确了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及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