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解决股权收益冻结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14-10-23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解决股权收益冻结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1、关于股权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公示。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没有次数限制。

    2、关于股权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工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相关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

    3、关于工商部门的免责
    工商部门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部门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认为工商部门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通知的出台对股权收益冻结和执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协助执行的职权范围,细化了人民法院和工商部门的合作方式,将有助于解决目前人民法院在执行股权收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推进案件执行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