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31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下称“36号文”),明确规定自2014年8月4日起,在天津、辽宁、江苏、湖北、广东、四川、北京、重庆、黑龙江、浙江、福建、广西、贵州16个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其中辽宁地区的试点有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铁岭八个城市构成的沈阳经济区,这对沈阳经济区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将为辽宁利用外资、加快发展提供更广泛的空间及机遇。
36号文被称作是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环节的简化”,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
1、外资企业可意愿结汇
3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也就是说,相比之前外汇管理局对于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审批及对结汇金额的控制,36号文明确规定试点地区外资企业可采取意愿结汇,即将结汇自主权交由企业,企业可自主选择结汇或保留外汇,从而有利于企业有效避免汇率风险。但需注意的是,结汇后的资金仍需受到外汇局的监管,即结汇后需转入待支付账户以接受监督。
2、扩大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36号文,外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但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3、便利了外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根据36号文,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即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或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基金层面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然后再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这为境外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国股权项目提供了极大地便利,加大了试点地区对外资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