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那点儿事”之未开发票能否拒付款?

2014-11-13

    商业活动中经常出现需要“先开具发票、再付款”的情形,但如对方拒开发票,能否以此为由拒付款项呢,具体情形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中一方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其他款项的前提条件为另一方或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开具等额发票。在此情况下,双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此时一方若不履行开具等额发票的义务,另一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若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开具发票为另一方支付款项的前提。一般认为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而付款为合同主给付义务。另鉴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的对等给付,其中当事人的互负债务,要求双方债务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而开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与付款这一主给付义务并不能构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负有付款一方义务的一方如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款项,则不会获得支持。

    如公司财务流程要求必须先提供发票才能申请支付相应款项的,律师建议双方在交易进行前签署的书面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其他款项的前提为对方提供合法等额的发票,并约定如对方未履行提供合法等额发票义务的,公司有权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