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1
一、“虚开”行为的界定
单位或者个人虚开的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都侵害了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只要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均构成虚开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1、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具体表现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
系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局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方式和幅度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1、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虚开普通发票罪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