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4
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下称《意见》),此为针对目前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迁移,且农业发展已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前提下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虽然《意见》指出其目的是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但对于今后农村土地的确权流转等均具有指导意义。
《意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下将逐项进行分析:
一、确权登记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造册并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清、承包地四至不明等问题很多,且为保证流转的顺利进行,必须进行规范统一的确权登记。
《意见》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为减少登记负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二、鼓励流转
《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即坚持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依靠确权制度明确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流转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是否流转、如何流转、流转期限及流转收益均由农户自己决定并享有利益。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同时,要注意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三、规模经营
鼓励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是今后农村改革的重点,《意见》也提出政策支持: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进行规模化生产的农户,为其优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办理设备抵押融资,提高粮食保费补贴等。
《意见》同时提出要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四、完善服务
培育现代化多元化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是农业发展的重点。《意见》明确,要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
同时,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综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是今后实现农业发展及繁荣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的重要保障。为实现这一愿景,必将推进土地确权及流转等配套制度的完善,智库律师也将为您继续关注相关信息,实时推送专业法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