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6
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的家人终于盼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十八年的冤情终得昭雪。
此结果对呼格吉勒图家人的意义不言而喻。但同时人们都在问,曾经侦办、检察、审判该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呼格家人能得到怎样的补偿?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一下此事件的结果。
一、侦办呼格案的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涉嫌的罪名
1、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涉嫌刑讯逼供罪。据新闻媒体报道,呼格吉勒图的三弟回忆当年只有十六岁的庆格勒图在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后,在火葬场料理了后事的场景:“我上去摸二哥的胳膊,瘦,非常细的胳膊了,只剩下皮包骨头。身上还有非常深的绳子勒的痕迹”。如果呼格家人说的是真的,那么呼格很可能被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被侵犯了人身权利,那么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相关人员涉嫌构成刑讯逼供罪。
2、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还可能涉嫌徇私舞弊罪。如果呼格案的经办人员经过侦查所获得的证据,能够认定或应当认定呼格并不是凶手,但又为了完成当时的严打任务而使呼格遭受刑事追诉并被判极刑,那么,我们认为经办人员涉嫌构成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徇私舞弊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即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
二、若呼格家人没有在法定追诉期限内控告司法工作人员有侵害呼格人身权益、枉法裁判的行为,时至今日,经办呼格案的相关人员恐怕很难被追刑责
呼格案发生在1996年,追究经办人员刑事责任要适用当时有效的1979年《刑法》,该部刑法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而前述的刑讯逼供罪最高刑期为5年、徇私舞弊罪最高刑期为15年,所以,即便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确有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行为,若呼格家人未按照1997年刑法之规定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本案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的前述两个罪名均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恐难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呼格家人可获得百万元的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呼格家人可以请求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赔偿总额计算标准为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的二十倍。对于赔偿的金额,近日有专家学者呼吁,应当根据冤案纠错的时间差别对待,因为一年后即被纠错和十八年后被纠错的冤案,无论是对其本人还是家属,其伤害程度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