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楼市影响有限,小产权房转正无望

2015-01-25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三大政策。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意见》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制定征收目录,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具体意见。但就大家最为关心的土地供应、房地产市场和小产权房转正问题,《意见》都有哪些明确或指向性的意见呢?
    问题一: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是否意味着短期内土地供应的增加?
    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复杂,无论是改造还是拆迁,很难在短期内形成有效供应;增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绝大部分是用来修建农田水利等生产设施的,只有少部分用于经营性建设,总量非常有限。
    国土资源部强调,根据改革试点的要求,坚持小范围试点,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这就更加限制了入市集体土地的供应量。在2017年底试点完成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量非常小。因土地供应增加的总量都是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控制下,故短期内不会有大幅提升。
    问题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会否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对房价构成影响?
    《意见》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目前,最大的争议是,该规定是否意味着这类土地可以不经过征地环节而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交易。如是,可能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相对会大一些。但据我们多年来在对中国房地产市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掌握的政府态度看,不经征地程序直接入市交易的可能性不大。现阶段,与《意见》相关的配套法规还没有出台或更新。所以,未来一段时日,会否出台具体的操作流程,还有待观察。
    但是,无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能否直接入市交易,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任何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时,包括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均不得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如此,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应包括房地产开发,故我们认为,未来这项改革措施的落地也不会对房地产市场包括房价构成根本性的影响。
    问题三:“小产权房”有望转正吗?
    我国目前对小产权房的界定是很明确的,所谓的“小产权房”并没有“产权”,这是与我国现行土地所有制度相悖的《意见》本身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小产权房的问题,但从“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可以看出,还是给试点地区留出了一定的政策空间。不过,如果在规划范围内给部分小产权房转正,也必须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所以,地方政府是没有权限自行放宽尺度的。而且,我们注意到,《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封闭运行,2017年结束。这意味着,即便试点地区形成一定创新、突破,未来3年内,都不会在全国范围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