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企业借贷中的热点问题

2015-02-10

    企业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或企业与个人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两个企业或企业与个人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企业借贷”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另一种是企业之间的借贷。
    一、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
    关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认定,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    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企业如有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一行为的,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企业间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效力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特许经营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在若干年来被大多数的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在民间经济活跃的南方省份,因应近年金融危机的蔓延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际需要,在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上也存在一些松动与突破。
    2013年9月,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的讲话中,他认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高法发[2010]4号《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据此可见,企业间自有资金的临时性资金拆借所签署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合同无效。
    二、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
    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是借贷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常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会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那么企业间借贷合同能否有效,将直接关系到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条款的效力。
    1.若企业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利息如何保护?
    若借贷合同整体认定无效,利息条款亦归于无效,法院往往只判决借款方返还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若企业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有效时,利息是否能全部被保护?
    若借贷合同整体认定有效,利息条款亦为有效,法院即可按约定利率标准判令给付利息。但,利息条款一般认为仍受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本数)的限制。
    3.债务人能否要求债权人返还其已实际支付的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限制,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是在实践中的,有的债务人已经实际向债权人支付了高额的利息,然后又以其支付的利息高于“银行利率四倍”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超高部分的利息,那么债务人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此问题,辽宁省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四倍以上利息后,请求返还或主张冲抵未履行部分本息的,其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4.贷款时直接扣除利息的,能否还以贷款总额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意见,“一般应将民间借贷借据上记载的借款金额认定为本金,但是当事人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所以贷款人为规避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进行直接扣留利息的,在计算贷款利息时,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
    三、债权人能否仅凭“借贷合同”或“借据”起诉还款?
    虽然“借贷合同”或“借据”是双方已经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有力证据,但如果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仍然要审理查明“债权人是否已经实际向债务人提供了借款”。有的法院会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当庭询问。法院还可能会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必要时,法院还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但金额较小时,出借人做出合理解释,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明责任,可认定借贷事实存在。
    四、企业借贷过程中的证据收集
    法谚曰:“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证据是诉讼的脊梁,在纠纷发生前的借贷过程中,应具备证据收集和保存的意识,资金的往来最好以银行转帐的方式进行,即资金从债权人的帐户转帐至债务人的帐户内,同时保留银行存款、转账凭证,借款金额较大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债务人还清借款取回借条时应仔细辨认系原件还是复印件,在不违反法律和不侵犯隐私的前提下利用电子设备对借款过程进行必要的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