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4
现在,许多地方的墓地销售异常火爆,投资、炒卖使得墓地价格飞涨,热度不亚于房地产市场。然而墓地销售却鱼目混杂,有的墓园改建、扩建墓地,建豪华大墓甚至违规销售“活人墓”,并以墓地是稀缺资源宣称价格会上涨等。购买什么样情况的墓地才受法律保护,今天笔者带您了解一下购买墓地常见的法律问题。
1、擅自购买私建墓地、超面积的“豪华墓地”不受法律保护,存在被责令恢复原状等风险。
公墓建设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的,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在购买墓地时应选择合法正规的公墓,要注意审核公墓单位须具有国土管理部门审核颁发的公墓建设用地批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意见书、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和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另外,墓穴面积应符合规定标准。《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安放骨灰的公墓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回民土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禁止购买“活人墓”,“炒墓”不受法律保护。
所谓“活人墓”(“期墓”),是指人还健在,却早已为自己准备好的墓地或者提前购买的墓地,古代又叫活坟或生祠。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墓、活人坟等;购置墓地和塔位须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然而一些墓园为了追逐利益,屡禁不止销售“活人墓”,一些市民也抱有“投资”的想法,从原先的“炒房”变成了炒墓,很多墓地价格也随着“追涨”、售价虚高。
民政部、发改委等八部委曾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现象。民政部门会对公墓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公墓经营单位可能被吊销相关许可。根据前述规定,一旦违法销售墓穴的公墓经营单位被查处,很可能导致购买人与公墓经营单位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对于违法销售的“活人墓”要谨慎购买。
3、城市居民无权购买农村公益性墓地,买卖行为无效。
有的城市居民因城市墓地面积较小、城市公墓价格偏高或基于送老家安葬的想法以及其他各种因素而选择在农村安葬并购买墓地,“小产权墓”在农村地区也悄然兴盛,但需注意的是城市居民或本村外其他村民购买农村公益性墓地并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集体产权,不具有农村户籍的城里人如擅自非法购买,此种买卖为无效合同,一旦遇到征用、征收、迁墓、损坏等情况,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4、私自买卖墓地系无效行为,难以维权。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墓墓穴不得自行转让。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符合购买条件的提供墓葬用地,对于墓地,个人不能私下自行买卖,如出现对方不支付款项或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等,无论是买受人还是出卖人相关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
5、禁止私自建造坟墓,否则须迁移或深埋。
《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否则,前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