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5
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及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提出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进入2015年,各地政府纷纷发布关于开展或做好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均要求按照62号、415号文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限期对各地税收收入、财政支出等优惠政策的清理及登记。由此,拉开了地方清理实施的大幕。
其中,广泛受益于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某些行业,成为此次优惠政策清理的重点“关照对象”。2015年2月16日,深圳市地税局发布《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表示将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要求,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深圳地税局的此次表态,为以特定行业为清理目标的思想方针打响了“第一枪”。且有关税务行业人士表态,这或许只是一个开始。
房地产,作为近年来与政府关系最为微妙的经济增长支柱行业,随着城市化发展的进程,双方在合作期间存在大量的优惠互利,其中各类税目免征及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等优惠政策是推动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设的重要动力。现国务院、财政部及地方政府突然发力,要求严格清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产生冲击?到底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一、清理范围
1、从内容上,清理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的税收优惠。
在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等规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2)违法违规的非税收入优惠。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以优惠价格低价转让土地等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
(3)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支出。
未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
2、从形式上,清理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
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
二、清理期限
2014年12月1日起,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2015年3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三、保留条件
本次清理优惠政策,并非对所有的地方优惠政策均予以废止,62号文及415号文均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
1、没有法律法规障碍;
2、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3、国务院批准保留。
四、最新导向
对于房地产行业,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往往是与地方政府事先协商,就土地出让金返还、土地出让及开发销售过程中的税收减免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建设。如果严格执行本次清理政策,将对地方政府造成巨大压力。
在本次两会期间,四川省省长魏宏即向李克强总理提出:“有许多投资项目涉及这项改革措施在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一刀切”的情况,并导致许多投资项目面临停滞困境。到去年出台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文件,到现在都无法落实。”
李克强回应时强调:“所谓要清理的,是指那些不合法的、不合理的、形成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的一些所谓的优惠政策。这个问题要根据原则主要应由地方来把握。我相信地方政府特别是西部地区的政府,自己是有这个鉴别能力和把控能力的。”李克强再又一次提醒相关人员,“这是一个大的原则:主要由地方政府特别是西部地区自己去把握、甄别。你们自己去把握平衡。相信你们制定措施能够从实际出发、也会把握好平衡的。”
综上,本次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并非“一刀切”,而是由地方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相关文件自行做出的一种判断和平衡。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各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或可申请保留并无法律障碍的优惠政策,或可协商制定其他的合法优惠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