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3
Highlights 智库评论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一直都是我国金融、经济市场的热点,近期国家正在推行的REITs试点是包含资产证券化与房地产业的金融产品。REITs,英文全称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直译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分为权益型REITs(即主要业务是购买、管理、更新、维护和出售房地产物业的公司)和抵押型REITs(即发放并持有由房地产担保品为担保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的公司)。
2015年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中提出“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积极鼓励投资REITs产品。各城市要积极开展REITs试点,并逐步推开”的意见。因美国REITs结构的关键优势及特点(避免双重纳税),在我国构建REITs结构的架构方式首选应是合伙企业,如何在合伙企业的架构下完成REITs产品的设计,以及将会给房地产行业带来怎样的变化,目前因尚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仍然还在政策落地前的试水阶段,智库律师将持续关注REITs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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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Regulations 新法速递 ◆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贯彻了权利保障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异议原则上应三日内立案,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二、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三、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四、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对执行标的权属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
五、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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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servation 智库观察 ◆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防范
互联网的发展带动新的金融借贷模式“P2P网络借贷”的兴起,但这种交易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都有哪些?
1、借款人信用风险较大。
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审核借款人信用情况主要根据借款人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信息,而此类信息极易伪造,真实性难以保证。
2、贷后资金用途无法有效监管。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有效监管贷后资金用途,一旦出现借款人未按承诺用途使用资金,出借人收回借款本金的风险将增大。
3、出借人资金来源审查困难,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类网络平台存在容易被利用作洗钱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
4、账户资金存在“监守自盗”的操作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存入指定的第三方账户,通过第三方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即采取“账户式”操作模式,这就给贷款网站控制客户账户余额资金的机会。如贷款网站公司内控制度有漏洞,容易出现“监守自盗”的情况。
二、防控风险需多方努力。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可采取的风险防控方法,包括借款人信用第三方机构背景调查、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宜信模式、综合交易模式等,但目前征信体系建设滞后、金融监管缺位等情况,成为制约P2P网络借贷良性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当针对P2P行业的交易特点设置完善的网络借贷信用评价体系并建立有效的第三方资金监管制度,助推P2P网络借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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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 热点聚焦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下称“《通知》”),本次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
一、什么样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法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种类
企业所得税: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2014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或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季度营业额9万元以下(含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印花税: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房产税、土地税:根据大政发(2014)45号文件规定,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企业当年房产税和土地税可以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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