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的影响

2015-09-0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房地产广告的影响,包括新增了房地产广告内容准则,明确了互联网广告、虚假广告认定和法律责任、广告代言人等具体规定。

 

 


   一、新法充实并具体细化了房地产广告的行为准则。

    1、房地产广告须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描述房屋面积。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而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采用的术语,新法如此规定,旨在要求广告用语与合同用语的衔接,避免房地产企业在广告中混淆关于房屋面积的概念,规范房地产的销售行为。

 

    2、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近年来,投资回报率升值比例 等词汇不断充斥在房地产广告中,容易使购房者忽视地产投资风险、对购房后的财富升值做出错误的判断而盲目购买房屋。故,为引导大众理性购房,防止冲动购房而引发不良后果等情况发生,新法禁止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其实,《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早已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上述承诺,但行政处罚措施的欠缺,导致违规的处罚成本小,不能完全满足该条的设立用意,故本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更显引导大众理性购房之目的。

 

   3、禁止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从始发地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地点的时间,不仅取决于其间的距离,还受交通工具、交通流畅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所需时间数据在不同前提条件下必将存在差异。而新法第十一条则要求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显然,房地产广告中所需时间的数据很难满足该要求,因此,新法明确予以禁止。

 

    4、广告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此处所称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包括《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也包括《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全部规定。违反任一规定的广告内容,均为新法所禁止。

 

    5、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在楼盘的规划或者建设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为增加楼盘的吸引力,通常会打出毗邻XX商圈“XX重点学区房等宣传内容,但此时这些市政条件多数尚未确定。在新法施行后,建成的楼盘若没有广告宣传中的上述市政条件,则属于该条规定的误导宣传。故未来,对于尚未确定的市政条件,不应作为广告宣传内容,避免因夸大事实或者虚假的宣传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广告还须遵守关于互联网广告和广告代言人规范的要求。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其成为广告发布的必争之地,也是房地产广告的重要战场。新法的实施,结束了互联网广告领域没有针对性规范的局面,其明确要求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新法的各项规定。因此,在互联网渠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必须遵守新法关于广告一般性、房地产广告内容准则及广告行为规范在内的全部规定。另外,如果房地产企业请名人代言其广告还应遵守新法的相关规范要求,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等。

 

 


   三、虚假广告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新法首次对虚假广告作出法律上的定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列举了五种常见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使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虚假广告的认定上有明确的法律尺度,具体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新法较旧法对广告主的处罚更加严厉,且更具操作性。新法规定,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可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最多可处一百万元的罚款,若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多可处二百万元罚款,另外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