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9
近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两周年之际,中国基金业协会密集出台各项规定,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控,主要规定如下:
序号 |
日期 |
名称 |
1 |
2016年2月1日 |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
2 |
2016年2月4日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3 |
2016年2月5日 |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上述新规主要从私募基金产品限时备案、备案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五个方面做出规范,如各路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此尚存疑惑,本篇“保壳”秘籍将有助于您顺利应对各项保壳风险。
一、如何符合基金产品备案时限要求?
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私募基金备案的时限要求如下:
序号 |
监管对象 |
监管要求 |
违规后果 |
1 |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
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2 |
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2016年5月1日前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
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3 |
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2016年8月1日前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
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仍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期限会相应延长。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酌情考虑是否需要“保壳”。
二、管理人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新规重申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可能导致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的情形归纳如下: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要求 |
违规后果 |
|
1 |
定期报告 |
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 |
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
累计达2次的,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公示至少6个月 |
2 |
企业公示 |
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 |
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
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公示至少6个月 |
3 |
财务报告 |
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
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公示至少6个月 |
4 |
从业资格 |
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
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
暂停受理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
三、管理人登记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
自2015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序号 |
所处阶段 |
提交法律意见书时间 |
1 |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登记时 |
2 |
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 私募基金产品未备案 |
首次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时 |
3 |
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 私募基金已备案 |
(1)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况要求时; (2)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 |
四、如何符合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要求?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如下:
序号 |
业务类型 |
高管从业资格要求 |
1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2 |
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
至少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 |
高管的从业资格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2、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通过科目一考试;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通过科目一考试。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五、如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的各项内控制度如下:
序号 |
内控制度 |
监管要求 |
1 |
专业化运营 |
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
2 |
治理结构 |
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 |
3 |
组织结构 |
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 |
4 |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并由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
5 |
风险评估体系 |
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6 |
业务操作流程 |
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 |
7 |
授权标准和程序 |
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 |
8 |
募集资金结算安全制度 |
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
9 |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
确保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
10 |
财产分立制度 |
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11 |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
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
12 |
投资业务控制制度 |
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
13 |
非托管基金财产安全制度 |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建立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
14 |
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
确定外包活动范围,每年开展一次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关注与外部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
15 |
信息系统与会计系统 |
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的顺利运行 |
16 |
信息披露制度 |
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7 |
资料保存 |
私募基金自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 |
智库律师将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业法规的变化并及时解读相关信息,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