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5
【导语】
在离婚协议中,离异父母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之条款是否属于房产赠与?父母能否反悔要求撤销?下面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
[案例一] 刘宝之、张淑云与刘某、刘昆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1204号)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可变更或撤销等情形,而且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在离婚手续已经办理的情况下,原夫妻一方请求撤销赠与合同,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二] 康永海与康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462号)
法院认为,签订《离婚申请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在《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案例三] 王强与折小霞、王宝勇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