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2
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劳务关系中的受雇者因工死亡是较为常见的两种情况,那么二者究竟有何不同、赔偿标准又有何不同呢?本文将对二者进行简单分析比较。
一、主要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
2.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法律关系 |
丧葬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
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备注 |
劳务关系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 |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 |
受诉法院所在地或统筹地区相关数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可在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中查询。 |
劳动关系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
职工本人月工资✕30%或40%或50%,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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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劳务关系中,雇主还需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二、其他问题
1.关于死者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费的问题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的年限。实践中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的规定予以确定,原因有二: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类似规定,且其计算年限是以我国的人均寿命为基础,综合各方因素加以确定的,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普遍适用性;二是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工患病的职工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年限未明确,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属于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因此借鉴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有利于弥补《工伤保险条例》的不足和纠纷的解决。
2.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规定,关于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项费用应属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反对派。部分法院和法学专家认为,前述司法解释的本意即为死者家属在死亡赔偿金之外另行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则该被扶养人生活费已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中,若另行主张,存在重复赔偿的嫌疑,而被扶养人完全可以从死亡赔偿金中取得其生活费。
支持派。绝大多数的司法实践支持死者家属在获得死亡赔偿金后,仍有权另行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的“计入”应理解为“相加”,而非“包含”。
目前,包括大连在内的绝大多数法院都支持第二种观点,即支持当事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且该费用不包含在前述死亡赔偿金中,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
3.关于“遗腹子”是否应分配死亡赔偿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规定,因死亡赔偿金具有遗产的类似属性,因此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在死亡赔偿金的认定和分配过程中,应当保护遗腹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