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大数据丨辽宁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

2019-02-25

笔者通过对辽宁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数据检索分析,对2016年至2018年辽宁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进行简要分析,从不同角度整理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特点,梳理争议的主要问题,分析判决结果,总结审判要旨,为法律界同仁提供法律实务参考、借鉴。

 

检索说明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裁判时间: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裁判文书类型:判决、裁定

审理法院:辽宁省各级人民法院

样本获取时间:2019年2月14日

 

基础数据分析

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数量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辽宁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共457份。其中,判决书232份(2016年63份、2017年95份、2018年74份);裁定书225份(2016年48份、2017年72份、2018年105份)。

总体来看,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案数量为111件;2017年为167件,环比增长50.5%;2018年为179件,环比增长7.2%,增长率较上一年明显降低。具体来讲,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一审案件增长率较高,二审、再审案件的数量无明显增加。

二、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地域分布

沈阳、大连、本溪和辽阳这四个城市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较多。其中,沈阳共计172件排名第一,大连共计106件位于第二,这两个城市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合计为278件,约占案件总数的61%。

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行业分布

从行业分布图所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所涉行业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制造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

四、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91-18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02天。

五、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法院审理程序

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一审案件273件,二审案件177件,再审案件3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审理结果

2016年—2018年

2016-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中,一审“全部驳回”和“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占比较高,约为48%;二审维持原判的几率较高,约为68%。改判几率较低,仅为18%。

2016年 

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一审“全部/部分支持”和“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所占比重较大,占当年案件总数的63.4%。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占比为70.7%。

2017年

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一审“全部驳回”和“撤回起诉”的案件数量所占比重较大,占当年案件总数的62.3%。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占比为64%。

2018年

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一审“驳回起诉”和“其他”(按撤诉处理、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等)的案件数量所占比重较大,占当年案件总数的57.5%。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占比为69%。

七、政府信息公开纠纷高频实体法条与高频程序法条分析

(一)高频实体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三大高频实体法条依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被107个案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被91个案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被71个案例引用。具体情况如下图:

 

 

通过对以上高频实体法条的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多涉及政府信息范围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处理方式、标准以及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支持的法定情形等问题。这也与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产生的本质原因相一致,一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往往对“政府信息“的概念理解不够准确,不知晓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机构,加之一些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处理不规范,甚至违法,进而产生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二)高频程序法条

辽宁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三大高频程序法条依次为:《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八十九条,被83个案例引用;《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被76个案例引用;《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九条,被66个案例引用。具体情况如下图:

 

判决结果原因分析

1、生效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原因

1)原告申请公开事项不明确,但被告未对原告作出更改、补充告知,系程序违法。

2)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告应主动公开的范围,被告未予公开。

3)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给予书面答复或逾期答复。

4)被告作出的答复所依据的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

5)被告作出的答复内容与原告的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一致。

6)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

2、生效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原因

1)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被告制作或保存,不属于被告应当履行的职责范围。

2)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3)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4)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他人个人隐私。

5)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

3、生效裁判驳回原告起诉的原因

1)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

2)被告不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被告主体不适格。

3)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4)原告滥用诉权、恶意诉讼。

5)原告形式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则要求被告答疑解惑,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6)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所附带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对原告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不具有可诉性。

7)原告重复起诉。

8)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明确,需要被告进行加工、汇总,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

裁判要旨分析

(一)政府信息界定

1、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为行政机关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的信息。

2018)辽01行终2059号

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公安机关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时,制作和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2017)辽0211行初59号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本案中,大公开(刑)撤案字(2017)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及其相关材料,是被告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司法权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显然,被告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此时的机关性质是司法机关,并非行政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大公开(刑)撤案字(2017)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及其相关材料并非政府信息。

3、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公开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2018)辽0291行初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的差别。因此,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公开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4、“咨询问题、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

2016)辽01行终567号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关于石宝利信息申请中提出的第三项请求“公开辽宁省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机构,是否包括XX大学人才交流中心?XX大学人才交流中心是否有资格保存、管理被辞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属于咨询类事项,并非属于政府信息。

(二)受案范围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受案范围。

2018)辽07行终10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据此规定,原告要求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2015年12月10日就其举报事项进行调查的全部调查过程,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2、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6)辽0211行初27号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中第(十二)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并不涉及政治权利方面。该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

(三)行政机关内部讨论、研究的过程性信息,应不予公开。

2018)辽01行初1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关于解决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职工住宅动迁引发上访问题的建议》的详细批示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讨论、研究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关于“一事一申请”原则

2018)辽0291行初41号

若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某一项目下的若干相关信息,不应适用“一事一申请”原则。

(五)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2016)辽01行终51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应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概念及内涵,并通过法定程序、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依法行政、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