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观点丨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效力及翻悔

2019-04-26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翻悔的情形。那么,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效力如何?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后翻悔又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下面我们进行探讨研究。

 

一、放弃继承的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继承开始前即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较为常见,分家协议或继承协议多涉及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放弃其遗产继承权,这些放弃行为有的附以赡养义务的分配为前提,有的以给其他继承人财产利益补偿为前提,也有的无偿放弃继承权。

 

二、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之意思表示的效力

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在继承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

有的法院认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不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可参见2014)成民终字第3881号2018)沪02民终684号2017)渝04民终411号)理由如下:

1、不可以放弃尚不存在的权利

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个法律事实发生后,继承人才可能实际享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才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被继承人死亡前,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只存在身份关系,放弃尚未取得的继承权,是没有意义的。

2、违反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3、可能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如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在继承开始后会通过代位继承取得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继承权的丧失,继而可能损害代位继承人的合法期待权。

4、放弃继承的真实性无法评价,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在继承开始前有无遗产或者遗产多少等都处于不明状态,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承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无客观的评价标准,将会使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有的法院认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可参见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504号、(2017)辽01民再51号)理由如下:

1、放弃继承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是一种包括身份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混合型权利,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可以行使实施放弃继承权中财产部分的行为,该放弃继承行为系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2、放弃继承是一种附有期限且附有条件的行为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在继承开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继承开始后,在继承人可期待的遗产利益能够实现的情况下,约定的放弃继承的条件才能成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与其此前声明放弃的遗产不一致时,放弃继承的承诺便不再发生效力,这种情况亦符合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

3、提前放弃继承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在遗产实际分割前,继承人对其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对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客观评价。同时,赡养或分家析产协议中以减轻甚至免除赡养义务为前提而放弃继承权的约定应认定为有效。

综上,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

 

三、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该条将放弃继承是否可翻悔的裁量权交给了法院。实践处理中,法官一般以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为切入点,分而论之,综合考量后予以判断
1、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予以撤销。参照民法总则中关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规定,经法院查明如确有上述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撤销。
2、如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应当结合其撤销原因、撤销时间、对其他继承人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被继承人生前抚养或扶养的继承人放弃继承,且因此生活陷入困境,如该继承人请求撤销其放弃继承的承诺,法院应当予以准许;而为谋求经济利益而撤销放弃承诺的行为,因该理由不具有正当性,应不予准许。此外,为保护其他继承人的信赖利益,维护物权关系的稳定,是否准予撤销还应结合其撤销时间、对其他继承人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因程序性瑕疵被撤销,不影响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效力。即: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因程序性瑕疵被撤销,但该程序性瑕疵并不影响各继承人自主决定是否坚持或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的形成,亦未导致公证程序遗漏继承人,对公证结果的形成并未产生实体性影响。该公证书的撤销不影响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法律效力。(参见(2016)京02民终3288号)

 

四、律师建议

1、慎重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而法院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是否准许撤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此,在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时一定要慎重,以免日后后悔,又无法撤销。

2、发生继承纠纷,各继承人应互谅互让,妥善理性解决纠纷。继承权往往发生在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亲情是金钱无法购买和替代的,因此,亲属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宗旨理性处理争议,以免破坏和谐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