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大数据丨2016-2018年度辽宁省走私犯罪大数据报告

2019-05-30

走私犯罪具有异于其他刑事犯罪的鲜明特点,其专业化程度高、境内境外关联密切、团伙性特点突出。我们特针对2016年-2018年度辽宁省走私犯罪进行大数据检索并制作本报告。

案例来源:alpha数据库

检索日期:2019年5月13日

裁判期间: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裁判地域:辽宁省

案由: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项下各罪名及走私毒品罪

裁判文书数量:165件

 

一、案件数量分析

(一)总体数量分析

根据搜集整理的相关案例情况,2016-2018年辽宁省辖区内案由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项下各罪名及走私毒品罪的裁判文书共165件,其中不涉及审判阶段的执行程序裁判文书共92件。

以下对剩余的73件裁判文书进行数量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图表可见,2016-2018年度辽宁省走私罪项下的非执行类裁判文书数量呈逐年递增的变化趋势。正所谓“海水不干,走私不断”,基于各国关税制度、国家间商品差价和贸易限制的存在和变化趋势,走私犯罪将长期存在,且犯罪的数量和规模恐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呈上升趋势。

 

(二)罪名数量分析

2016-2018年辽宁省作出走私犯罪的非执行类裁判文书(含一审、二审、再审)共73件,其中走私武器、弹药罪2件,走私贵重金属罪1件,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0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6件、走私废物罪5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9件,走私毒品罪10件。

2016-2018年度辽宁省走私犯罪项下数量较多的四个案由案件数量年度变化情况详见下图。

 

二、程序分析

(一)审级情况分析

2016-2018年,辽宁省辖区内走私犯罪一审案件共55件(按年度数量依次为:12件、15件、28件),二审案件共14件(1件、6件、7件),再审案件共4件(0件、4件、0件)。

从上述数据可知,走私犯罪一审案件占大多数。对比一审、二审案件数量,约七成以上案件一审审结,二审启动率约在25%左右。

 

(二)一审审理法院区域内部情况分析

依图所示,针对2016-2018年度辽宁省内55件一审案件的区域情况,案件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沈阳、大连、丹东三地中院。其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7件,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5件,三个法院的案件数量占据全部一审案件数量的93%。另外为锦州中院3件,营口中院1件。

 

(三)二审情况分析

1、二审启动原因:以上诉启动为主

据统计,2016-2018年度辽宁省走私犯罪二审案件共计14件,其中单独以上诉方式启动为11件,单独以抗诉方式启动为1件,既以上诉又以抗诉方式启动的为2件。

2、二审审理结果:以一审判决生效为主(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及准许撤回上诉、抗诉)

依图所示:二审审理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4件,准许撤回上诉、抗诉案件的2件,准许部分上诉人撤回上诉,并驳回剩余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的2件,即一审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案件共8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57.14%。而改判的2件案件中,1件为维持定罪调整量刑,另1件为将某个原审被告人的罪名由贩卖毒品罪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另一原审被告人犯走私毒品罪的定罪量刑没有调整。综上,在本报告研究的走私犯罪范畴内,维持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犯罪部分的案件数量达10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71%。而在仅有的发回重审4个案件中,这4个案件的被告人均委托了辩护律师。

通过研读发回重审、撤回抗诉的裁判文书,发现这几类案件基本上均有律师参与辩护,与其他类案件相比,律师作用较为突出。

3、再审审理结果:均为驳回申诉

 

三、犯罪主体分析

(一)单位犯罪情况——单位犯罪情况较少

本报告所称单位犯罪,是以被告人至少有一个单位被告为标准。据统计,在73份有实际裁判内容的裁判文书中,有10件案件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其他均为自然人犯罪。其中,8件单位犯罪案件的案由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占比达80%,而另2件分别为走私废物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二)被告人自然情况

1、国籍及户籍情况——以中国大陆户籍为主

据统计,在个人犯罪的63件案件中,共载明了125名被告人的国籍及户籍情况。根据被告的国籍及户籍所在地划分,外国人为6人(来自菲律宾2人、韩国2人、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1人、朝鲜1人),无香港、澳门等特别行政区户籍人士,剩余119人均为大陆户籍。

2、被告人性别情况——以男性为主

据统计,在个人犯罪的63件案件中,共载明了137名被告人的性别情况,其中男性107人,女性30人。

3、被告人学历情况——以初中学历为主

据统计,在个人犯罪的63件案件中,共载明了108名被告人的学历情况,其中,初中学历最多,共39人;大学学历23人;专科学历(包括大专、中专)共18人;小学学历共12人;高中学历共11人;研究生学历3人;文盲、留学生各1人。易言之,走私犯罪被告人学历分布较为广泛,但约一半的被告人学历程度仅为义务教育阶段。

4、被告人职业情况——以无业为主

据统计,在个人犯罪的63件案件中,共载明了58名被告人的职业情况,其中无业最多,共33人;其次是公司职员(含法定代表人),共8人;再次为农民,共7人;船员共5人;个体经营者为2人;邮政工作员工、税收工作员工及电视台编辑各1人,共3人。

 

(三)被告人前科情况——前科罪名没有明显集中性

据统计,73份裁判文书中扣除不载明原审被告自然信息的再审阶段文书4份,剩余69份裁判文书中10件案件的被告(17名被告人)有前科,前科罪名类型并未体现出一定集中性,具体为故意伤害3件,强奸2件,容留他人吸毒1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滥伐树木2件,非法拘禁1件,非法经营1件,故意毁坏财物1件,交通肇事1件,调戏妇女1件,私藏枪支1件,寻衅滋事1件,盗窃3件,贩毒1件。

 

(四)共同犯罪情况——约七成以上案件为共同犯罪

据统计,73份裁判文书中,52件案件的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比例约为71%。其中,在2016-2018年辽宁省走私犯罪案件中,判决书载明“另案处理”12人。

 

四、走私犯罪中走私方式统计

根据《刑法》及《海关法》的分类,走私罪可以分为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后续走私、间接走私。据统计,73份裁判文书中,有57份裁判文书载明了被告人的58起走私犯罪具体走私方式((2018)辽06刑初29号案件中同时涉及绕关走私及间接走私,故该案件分别参与了绕关走私与间接走私两次计数),具体情况如下:

1、通过设关地进出境,采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的通关走私共有34件,占58.5%;数据显示,通关走私的涉案货物种类较多,主要有动物制品、化妆品、奢侈品、木制品、肉制品等,也包括采用人身夹带的形式藏匿毒品出入境。此外,还有多起通过邮寄走私的,涉案物品种类有枪支、象牙等,这也显示海关打击化整为零走私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2、不通过海关监管区而以非法绕关方式走私共有16件,占27.5%;数据显示,绕关走私的涉案货物种类包括海鲜、金属、矿粉、汽车等,尤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项下绕关走私海鲜案件数量为多。

3、采取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手段的后续走私共有1件,占2%;数据显示,该起后续涉案货物为化妆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体为入境转卖。

4、不直接进出国(关)境进行走私,而是因为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而按法律规定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准走私)共有7件,占12%。

五、取保、自首、立功情况

注:因再审阶段文书并未全部载明上述情况,故此部分统计扣除再审阶段的4份裁判文书。

1、取保候审情况

据统计,69份裁判文书中,有60件案件中存在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情形,占比为87%。

2、自首情况

据统计,69份裁判文书中,有23件案件被告人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占比33%。

3、立功情况

69份裁判文书中,仅有5件案件存在立功情节,占比75%

4、认罪认罚情况

69份裁判文书中,有10件案件被告人被认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占比14%。

 

六、定罪量刑情况

1、定罪案件情况——73件案件中,全部认定构成犯罪。

据统计,73份裁判文书中,不存在任何一起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2、主刑量刑情况—主刑主要集中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据统计,一审55件裁判文书中共对215名自然人被告予以定罪量刑,其中,免于刑事处罚的有13人,仅被判处附加刑的有41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共143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共14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共4名。

3、附加刑量刑情况——罚金刑适用率达100%

4、缓刑情况——缓刑率约为60%

据统计,在前述215名被予以刑事处罚的自然被告中,被判处缓刑的130名,比例约为60%。

 

七、聘请律师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一)聘请律师情况——律师辩护率达六成以上

据统计,73份裁判文书中涉及267名被告人(含单位和个人),总体上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数量为172名,占比64.42%。其中,单位被告聘请辩护律师的2名,律师辩护率为9.52%;个人被告聘请辩护律师的170名,律师辩护率为69.10%。

 

(二)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被法院采纳情况

以上73件裁判文书中,有10份裁判文书因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发回重审等原因未列明辩护意见,故针对剩余63份裁判文书中的主要辩护意见和法院采纳情况,说明如下: